1.
凡使用本空間設施之個人或團體,均應遵守本須知。本館人員得隨時制止使用者具有安全顧慮之行為,如不聽制止,本館有權強制使用者離開本場地或局部場地。
2.
場地採預約制,以時為租借單位。
3.
身體不適、飯後 1小時內、患有法定傳染病及心臟病、高血壓等不適宜運動之相關疾病者,及飲酒者禁止使用本場地。
4.
嚴禁吸菸、喝酒、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雨具、寵物(導盲犬除外)及任何食品入場(礦泉水、運動飲料除外)。
5.
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若有遺失自行負責。
6.
請注意隨行兒童,勿在本場地嬉戲奔跑,以免發生危險。
7.
除經本館許可,禁止照相、攝影、錄音;張貼或懸掛海報、旗幟、標語等。
8.
除本館核准之教學課程外,不得於本場地內進行收費教學之行為。
9.
使用不當造成設備、器材損壞,須照價賠償。
10. 使用場地請事先一樓櫃台報到、登記及繳費;團體活動使用場地前(參觀、練習、競賽),請依規定事先向本館申請。
11. 本場地所舉辦的各項活動,請依規定報名參加,禁止私下他用。
12.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轉租第三使用者。
13. 為維持場地安全,如有違反使用須知、不聽從教練指導或因個人因素而影響他人權益或導致受傷時,本館得立即禁止使用並不負賠償責任。
14. 活動民眾應於場地租借時間內使用,如非租用時間禁止擅自進入使用。
15. 使用館內場地時,請注意使用時間,勿超時佔用(包括公益活動),尊重下一位使用者的權利。
16. 活動民眾需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進入場地,禁止穿著皮鞋、高跟鞋或其他不合規定之鞋類進入,以免損壞地面。
17. 請勿攜帶雨具、寵物、腳踏車、滑板車入場。
18. 私人電器用品,請自行攜帶電池。未經申請不得使用電力插座;如有盜用本館用電者,隨時中止出借、並依竊盜規定移送。
19. 本館保有因活動、課程等需要,開放或關閉本綜合球場之權利。
20. 本館有權拒絕違反規定以及任何言語或暴力威脅本館員工或其他顧客之人員進場消費;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1. 來賓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條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2. 遇天災、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經地方政府或人事行政總處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本館得隨時公告暫停場館使用,學員或租借人/單位不得異議。